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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报考法、检系统专业科目考试加分办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根据《关于2006年度江西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公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的考生,在2005年12月29日之前,可到考点所在地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政治部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查,办理加分手续。
经研究,对参加了200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考生,也可提交经省级司法厅司法考试办盖章的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和身份证、网络报名表、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先行办理加分手续;如不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办理审核录用程序中,将被取消录用资格。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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